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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Magna Carta 《大宪章》(1189—1216)历届君主都不敢忽视这股新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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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利二世的儿子们使英格兰重新回到昔日斯蒂芬国王和玛蒂尔达女王时期的混乱状态。“狮心王”理查(Richard the Lionheart,1189—1199年在位)的统治是英格兰君主制度历史上一段短暂却昂贵的插曲。1189年9月,他在威斯敏斯特举行盛大仪式加冕称王,将父亲亨利二世的敌人从监狱里释放出来,并欢迎母亲埃莉诺王后重返宫廷。然而,他对英格兰的兴趣受到了英格兰募集资金能力的限制。他一句英语都不会说,但却想方设法向英国子民征税,以期在资金方面支撑自己参加第三次十字军东征。他渴求增加收入,据说他曾说过这样的话:“如果能找到买家的话,我愿意卖掉伦敦。”登基不到一年,理查便离开英格兰,率军前往巴勒斯坦。其间他只回来过一次。英格兰由他母亲、他弟弟约翰以及实际上暂代国王之职的大法官威廉•隆尚(William Longchamp)负责打理。这么做的结果是矛盾立即产生。高税收促使伦敦市民自发组成“公社”,并选出了首位市长亨利•菲兹-澳英(Henry Fitz-Ailwyn)。由于市长代表着极其重要的皇家收入,因此后来

对理查来说,巴勒斯坦战场并没有昔日在诺曼底比赛场上想象的那般荣耀。十字军战士的营地疫病横行。虽然他可以在战场上击败萨拉丁,可是耶路撒冷却不肯乖乖束手就擒。1192年,理查被迫通过谈判达成妥协,谈判结果仅允许朝圣者进入耶路撒冷。然而,更糟的事情还在后面。听说英格兰国内出现问题之后,理查命亲信休伯特•华尔特(Hubert Walter)返回英格兰取代隆尚出任大法官。理查的弟弟约翰逃往法国,和菲利普国王结盟篡夺他的王位。

理查还没来得对约翰叛变一事做出回应,便不幸被俘,并被移交给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对方开出了赎金条件。在伦敦,华尔特此时不得不效仿理查早先的敛财行为,以期筹得足够的钱财换取国王的自由。征税的重担主要落在伦敦正在发展壮大的羊毛贸易上,作为回报,华尔特获得了坎特伯雷大主教的职位。1194年,理查被赎回,不过在他生命的最后5年内,他一直在同自己的法国同胞作斗争。后来他在战场上被弩射中,死于伤口引发的败血症,他在临终之际颇有骑士风度地宽恕了射伤他的敌人。

他的弟弟兼王位继承人约翰此时正发动一场针对自己国家的叛乱,做了英格兰主要敌人法国的盟友。约翰身高5英尺5英寸(约合1.65米),遗传了父亲的一头红发,绰号“无地王”(Lackland),因为他是年纪最小的儿子,所以手里连一点儿土地都没有。他热衷于打猎,喜欢收集珠宝,但却被认为是一位叛逆,一位靠不住的王位继承人。华尔特在皇家委员会上力主由理查12岁大的侄子亚瑟(Arthur)接任王位,不过贵族们并不同意。他们并不喜欢约翰,不过却推崇血脉继承,如果他们拒绝的话,很可能会爆发内战,而华尔特既不想,也没有钱财打这场仗。被提名的亚瑟随后遇害,人们普遍相信约翰与此事脱不了干系。

在约翰国王(1199—1216年在位)的统治下,英格兰陷入了一片混乱。1206年,华尔特去世,国王就坎特伯雷大主教继任人选问题和罗马方面发生了矛盾。此时的教皇是手腕强硬的诺森三世(Innocent Ⅲ),他身边全是野心勃勃的英格兰牧师。教皇派自己的心腹史蒂芬•朗登(Stephen Langton)出任大主教。约翰拒绝了教皇,并于1209年没收了教会财产,其结果是教皇即刻驱逐英格兰出教。英格兰贵族躁动不安,课税过重的英格兰民众也愤恨不已,约翰不得不屈服,于1213年接受朗登出任坎特伯雷大主教。约翰还接受了诺森三世的要求,教皇要求他尊重“他正试图奴役并怀着不虔诚之心实施迫害的英格兰教会”。约翰无能为力,只得承认英格兰是天主教会的“封地”。



狮心王理查很少留在英国,却主要依靠英国来为其十字军筹资。他在位的大部分时间都在海外争战,他在法国战斗,最终死在那里。

约翰仍旧腹背受敌。罗埃林大王(Llywelyn theGreat)统治下的威尔士在边界地区攻占了一座又一座城堡。1214年,约翰遭遇重创,法国在布汶战役(the battle of Bouvines)中击败了约翰的德国盟友,即使德军是在一支英格兰远征军的援助下也无法挽回败局。贵族们利用这次蒙羞事件反抗国王,约翰在绝望之际借助最近向罗马教皇表忠心之事将这些谋反的贵族逐出教会。他甚至还向士兵们分发绣有圣乔治十字架图案的束腰外衣—圣乔治是被十字军战士视为保护神的一位圣徒。

约翰和他的高级官员如今陷入市民的武装对抗之中。为了安全起见,约翰躲进了伦敦塔,手持武器的市民在塔外转悠,他们是伦敦“武装团体”的先导。在这个关键时刻,朗登大主教向贵族们提议,他们应该重新提出亨利一世的加冕礼宪章。他们不应该要求国王退位,而应该以“全国人民”的名义要求实现某些自由。1215年6月,约翰前往温莎城堡,在被胁迫的状态下商谈达成了61条的宪章。他骑马前往兰尼米德(Runnymede)泰晤士河河畔的一处草地上会见叛乱者,并坐在设在帐篷里的临时宝座上为《大宪章》加盖国王印章,然后怒气冲冲地返回了温莎。



无能的约翰凝结了巨大的力量,最终为英格兰留下了《大宪章》。

《大宪章》经历了几个世纪的诠释。正如朗登所指出,它并不是第一部此类性质的宪章,并且后来在亨利三世统治期间修订过三次。《大宪章》中的很多条款涉及以下事项,譬如泰晤士河上的渔栅,威尔士囚犯的待遇,以及遣返约翰国王的金雀花家族“外人”。这是欧洲第一部人权宪章,明确以法律的形式巩固了公民的自由。

宪章第12条规定:“无全国公意许可,不得征收任何兵役免除税或贡金。”这是无代表不纳税的早期版本。第39条规定了人身保护令:“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伤害。”第40条包含了一个后来多被滥用的司法理念:“余等不得向任何人出售,拒绝,或延搁其应享之权与公正裁判。”第52条规定:“任何人凡未经其同级贵族之合法裁决而被余等夺取其土地,城堡,自由或合法权利者,余等应立即归还之。倘有关此项事件之任何争执发生,应依后列负责保障和平之男爵二十五人之意见裁决之。”

该宪章开创了一个先例,历史上后来的立宪主义者往往加以借鉴,并被后世人赋予了当时所不具有的重要意义。虽然莎士比亚在其戏剧《约翰王》(KingJohn)中忽视了《大宪章》的存在,但《大宪章》的存在已是既成事实。它是法治对抗赤裸裸的权力的最重要文件之一,对17世纪的革命者具有重大意义和影响。《大宪章》还明确了与王权相对立的贵族权力。由于国王的无能和软弱,贵族的力量有所增强。贵族“本身”是土地领主,拥有大量土地,骑士、担保人和佃农要对其效忠。权力的基础发生了转变,从君主权威和自由裁量权向现代法律与现代议会变化。

约翰刚签署《大宪章》,便立即写信给英格兰的新领主—教皇,请求教皇宣告《大宪章》无效。9月,教皇高调回应,同意了他的请求。诺森三世在回信中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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